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四十八条有效城市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燃气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可燃气体报警监控预警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燃气管道及设施、用气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二)燃气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燃气管道及设施巡查、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及跟踪整改等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