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取得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燃气行业协会)颁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的,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市燃气行业协会作出决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燃气主管部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市燃气行业协会提出延续申请。
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燃气行业协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