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事项依照《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经营,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管道燃气企业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经营或者因违法经营行为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供应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