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应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燃气企业的股权、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