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政府或者管道燃气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