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或者预留燃气管道及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