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者,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条例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