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因海域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的责任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就赔偿纠纷,可以申请调解或者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