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陆源污染海域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