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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海域污染应急处置

第四十五条

有效

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或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海上搜救机构,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清除措施,减轻污染损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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