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海事管理等部门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明确用海、用岸单位的海洋垃圾防治责任区域。
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防止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河道垃圾、船舶垃圾和渔业垃圾入海,强化海洋垃圾源头管控。
有使用单位的岸线(含海岛)和海域,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范围内的垃圾清理。
沿海岸线、滩涂的海洋垃圾由沿海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公共海域的海洋垃圾清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海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专业公司开展海上垃圾清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