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陆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修造船厂应当配备与其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控设备和污染物接收设施,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并正常运行。修造船厂进行船舶除锈、喷砂、油漆、清洗舱等可能造成污染的作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