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深圳经济特区海域和沿海陆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