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陆源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重点污染物入海排放总量控制,制定总量管控目标,开展总量监测和控制成效评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