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海域水质进行监测,评价海域环境质量,并定期公告海域水质状况。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