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