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人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社会信誉等事项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