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有关部门的职能、投诉受理方式。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已有法定期限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