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参加且参加成员中业主过半数。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