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示栏或者互联网平台公示会议内容和议程,并通过发放问卷、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业主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可以邀请居(村)民委员会派人参加。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