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组成,一般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