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组成,一般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