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对本单位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材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科学评估用餐需求,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餐,注重膳食平衡,提供不同分量的餐品,推行分餐制。加强用餐期间巡查,及时劝导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及时优化供餐服务。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