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南明河流域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档案,定期开展监测、巡查,并对涉及流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传承、宣传,保护和弘扬南明河流域历史文化。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