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南明河流域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档案,定期开展监测、巡查,并对涉及流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传承、宣传,保护和弘扬南明河流域历史文化。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