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区、户)和屠宰场(点)应当对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