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旅游开发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生态旅游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破坏旅游资源活动的;
(二)在旅游景区内堆放、贮存、处置废弃物和危险物品的;
(三)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
(四)未依法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的;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泄露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获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