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合作交流与融合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依法加强与国际文化旅游组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友好城市等的合作交流,推进与省内市州、周边省份、国内外生态旅游协作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宣传营销、交流学习、旅游活动等方式,促进大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发展。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