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应当建立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旅游要素服务体系,加大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景区(点)、旅游线路、交通、食宿、气象、安全、医疗急救、服务价格等旅游服务国际化、标准化、数字化。

在旅游交通沿线、旅游景区(点)、旅游公共服务区等区域内设置标准化的标识牌、导示牌、安全警示牌等标识标牌。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增强旅游服务质量意识,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及时解决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关注、支持、参与、服务生态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游客满意度。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