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蒙古、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行业应当设立双语服务窗口。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