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资源普查和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利用工作,开展宣传、培训、技术研究和指导等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古茶树生产技术方案;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协助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镇人民政府或者林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的具体工作。古茶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