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