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砍伐古茶树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砍伐古茶树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擅自迁移古茶树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擅自迁移古茶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古茶树死亡的,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影响古茶树正常生长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茶树死亡的,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