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