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