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