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