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