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