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