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改进基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