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