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第十三条有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或者变动经常居住地,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照规定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