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第十二条有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