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