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