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