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