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