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考古发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