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

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