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评价制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